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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授權同意書

本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同意天姿雅有限公司,統編:70352695 (以下簡稱乙方)進行產品使用拍攝活動,雙方同意接受下列所有條款:

一、 甲方同意授權由乙方使用其個人宣傳資料及肖像
(包含照片及動態影像,以下簡稱肖像)以非獨佔性(non-exclusive)、適用範圍遍及全世界(worldwide)、免版稅 (royalty-free)的方式授權乙方從事以下行為:

1. 乙方得以各種管道或印刷方式呈現授權內容之全部或部分並可公開發表,及著作法賦予著作人所擁有之權益,且可無須再通知或經由甲方同意,但於公開發表時必須尊重甲方個人形象,不得發表於非正當管道(例如情色書刊或網站、交友網站或違反社會風俗之貼圖網站等),如有此情況發生甲方得以立即終止乙方使用其肖像權,且乙方同意賠償甲方形象損失。

2. 雙方同意單獨使用授權肖像來展示及宣傳雙方的服務項目。乙方並保有視覺設計之著作權利與設計相關合作單位(如彩妝、服裝、建築設計、廣告文宣、經紀公司等)之拍攝、活動、文宣事宜中使用以互助共惠效益之。

3. 如乙方所提供之創作備份於甲方,甲方使用時也應尊重乙方創作權,公開發表時須註明原創者資料,不得侵犯智慧財產權。

二、 乙方須保密甲方非個人宣傳之私密資料
(例如:電話、地址、身分證字號等),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外流給合作廠商、參加活動之網站會員、義務工作人員及非乙方正式雇用人員等。

三、 甲方須保密乙方拍攝內容、拍攝模式、規劃內容及作業流程,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外流。如因商業需要,乙方可要求甲方不得將指定照片公開發表於相簿或部落格。

四、由於產品試用效果涉及個人體質及年齡因素相關,倘若甲方試用後主觀認定產品無效,不得私自對外惡意發表、告知、散播或移轉不當訊息於第三人或對外發表出版,亦不得自行或由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利用之。本條保密約定於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後仍然有效;若有所違反,甲方須依此同意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五、 凡因本同意書所生之爭議,簽約雙方同意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商業慣例,本誠信原則協議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立同意書人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六、 以乙方所提交之電子表單資料後,視同甲乙雙方同意此同意書揭露之所有內容,雙方不得有議。

 

 

甲方:基本資料與電子表單內容相符

 

乙方:天姿雅有限公司 統編: 70352695

聯絡地址: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5609186樓之6

電話:02 2278-9885  

 

簽署日期同電子表單提交日